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例如在小区铺设管道,损害了小区的绿化带,给予的赔偿,也属于公共收益。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果进行了赔偿,都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7.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如果小区配给物业管理用房,有两三间,甚至更多,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补充后达到首期交存金额的,可以停止补充。
2.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
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的费用(包括业主委员会换届、选聘物业企业、招标费用、第三方代理费等);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作联系通讯费、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补贴等。
4.经营费用
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支付给资产管理方的经营管理费用。
5.补贴物业服务成本不足
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补贴物业服务成本不足的合理费用。
6.税金
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等。
7.其他支出
第三方账务处理、审计费用、法务支出、招标代理费、水电费等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民法典》怎么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